应税所得率不等同于税率(转)
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《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7]104号),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。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最近强调,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。
该负责人解释说,之所以不应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,主要基于两点:一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没有变化。此次只是对一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做了调整,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,就是说,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仍然是属于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》第二条规定的6种情形的纳税人。二是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变化。个别媒体报道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消息时,由于不够了解有关情况,说成是国家税务总局调低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。这是不准确的,容易使纳税人造成错误理解。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所得税,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,绝不能等同起来。调整应税所得率后,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仍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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